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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阳光机制”为抓手,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时间:2017-06-26

来源:未知

录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审核: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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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检察院
以“阳光机制”为抓手,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深入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就应当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进一步增加该院执法办案透明度,使检察权在阳光下运作。为此,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检察院着力构建以三项内容为重点的“阳光机制”。
    一是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人大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是宪法赋予的,是一种代表人民行使的监督权。该院非常重视区人大的监督,将自觉接受区人大监督,作为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的重要保证。该院坚持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他们按照“全面工作定期汇报、主要工作专题汇报、重大案件及时汇报”的原则,主动争取人大监督。该院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系制度。他们每年主动走访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和建议已形成制度,对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按照具体方法和步骤,认真组织实施。对征求上来的意见、建议及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认真加以整改。该院认真办理人大交办的案件。该院对人大交办的案件,高度重视,坚持做到了及时受理、及时查办,注重办案效果,以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为标准,迅速办结,进行反馈,保证了人大交办案件,件件有着落,桩桩有反馈。
    二是认真落实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加强自身监督的重要举措,是人民群众参与和监督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制度创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该院在落实人民监督员制度过程中深刻体会到:人民监督员制度实行,有力地促进该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公正、廉洁、文明执法,进一步提升该院执法公信力和社会满意度。人民监督员制度实行,有力地促进该院检察干警执法观念的转变,执法行为的规范,执法作风的改进,进一步提升该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人民监督员制度实行,为该院深入了解社情民意、做好群众工作提供了一个重要载体和有效途径,有力地提提升该院关注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三是确保办案的公开透明。为了维护案件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该院要求各办案部门进一步加强办案的公开与透明。做到严格履行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办案人员在侦查、逮捕、起诉、申诉等各个诉讼环节,都要依法履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告知,同时将告知内容通过办案笔录、诉讼文书、工作文书等记载归卷,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在各个诉讼环节的合法权益。全面实行法律文书释法说理。认真解决办案中说理性不强、群众不认同等问题,在作出不受理、不立、不捕、不诉、不抗、不赔等决定时,运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易于接受的方式,耐心阐明案件事实、法律依据和处理意见,让当事人心悦诚服地接受处理决定。严格执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提高执法办案的公信力。实行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促进社会矛盾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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