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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影普法】 | 在“周处除三害”中感知法律力量!

时间:2024-03-19

来源:阳明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阳明发稿

录入: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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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如果不能打心底认可自己,

就会从存在感上寻求补偿,

而对存在感的需求越强烈,

就越容易自我迷失被人利用!”

               ——取自电影台词

 

 

近日,电影《周处除三害

引发社会公众广泛关注

片名中的“周处除三害”指什么?

我们该如何理解

影片中讲述的“法律问题”

今天,让我们一起在影片中感知法律的力量!

 

剧情简介

 

      通缉犯陈桂林(阮经天 饰)生命将尽,却发现自己在通缉榜上只排名第三,他决心查出前两名通缉犯的下落,并将他们一一除掉。陈桂林以为自己已成为当代的周处除三害,却没想到永远参不透的贪嗔痴,才是人生终要面对的罪与罚。 影片引用的“周处除三害”典故,见于《晋书·周处传》和《世说新语》。据记载,少年周处身形魁梧,武力高强,却横行乡里,为邻人所厌。后周处只身斩杀猛虎孽蛟,他自己也浪子回头、改邪归正,至此三害皆除。
1、邪教实施精神控制致人“自杀”
是否构成故意杀人

 

     

      在《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组织、策划、煽动、胁迫、教唆、帮助其成员或者他人实施自杀、自伤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因此,邪教的这种精神控制直接以教徒自杀为目的,具有强烈的教唆意味。教唆他人自杀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同时,刑法对于教唆犯早已有明确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他人杀人,教唆者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以上规定可知,不论邪教头目教唆教徒杀死陈桂林抑或杀死教徒自己,其都能够成立故意杀人罪。

2、在电影中,陈桂林杀死其他通缉犯
是否成立重大立功表现

 

我国现行司法解释【1】关于立功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重大立功有以下几种方式:(1)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2)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3)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4)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5)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
可见,构成重大立功的行为主要是协助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活动。公安机关是刑事案件中法定的侦查机关,拥有绝对的侦查权。犯罪分子提供的线索只有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后才能实现重大立功的效果,自己并没有查证属实的权力,自己查证的结果也不具备法定的效力。
陈桂林直接刺杀的行为不属于重大立功的情形,他在找到其他通缉犯的下落后,并没有通报给警察,而是选择直接刺杀,并没有给办案机关以查证属实的机会,自然也不具备重大立功的效果条件
 
3、认真悔过,主动退出邪教组织
还要负法律责任吗

根据《解释》及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情节较轻的行为人,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其中,行为人系受蒙蔽、胁迫参加邪教组织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另外,对于情节一般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人,若在一审判决前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可以在量刑上获得降格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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