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影普法】 | 在“周处除三害”中感知法律力量!
时间:2024-03-19
来源:阳明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阳明发稿
录入:张雪
“一个人如果不能打心底认可自己,
就会从存在感上寻求补偿,
而对存在感的需求越强烈,
就越容易自我迷失被人利用!”
——取自电影台词
近日,电影《周处除三害》
引发社会公众广泛关注
片名中的“周处除三害”指什么?
我们该如何理解
影片中讲述的“法律问题”?
今天,让我们一起在影片中感知法律的力量!
剧情简介
在《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组织、策划、煽动、胁迫、教唆、帮助其成员或者他人实施自杀、自伤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因此,邪教的这种精神控制直接以教徒自杀为目的,具有强烈的教唆意味。教唆他人自杀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同时,刑法对于教唆犯早已有明确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他人杀人,教唆者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以上规定可知,不论邪教头目教唆教徒杀死陈桂林抑或杀死教徒自己,其都能够成立故意杀人罪。
根据《解释》及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情节较轻的行为人,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其中,行为人系受蒙蔽、胁迫参加邪教组织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另外,对于情节一般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人,若在一审判决前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可以在量刑上获得降格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