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未“成长】视频 | 侵害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让阳光照进“隐秘的角落”!
时间:2024-03-29
来源:阳明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赵旭冬
编辑:赵旭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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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陶思宏
2020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察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联合印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共同构建起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强制报告制度。2021年6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从法律层面确认了强制报告制度,对加强未成年人的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及时有效惩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起到重要作用。
一、那什么是“强制报告”呢?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是报告主体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该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或者举报。
二、谁有“强制报告”义务?
(一)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
(二)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是指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或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
三、什么情况需要报告?
发现未成年人受侵害就要报告,比如未成年人非正常伤残、死亡、遭受家庭暴力、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被遗弃;疑似被拐卖或被收买的,被组织乞讨的或者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疑似的或者面临危险的都要报告!
四、发现不报如何追责?
对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长期不重视强制报告工作,不按规定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要求的,根据其情节、后果等情况,监察委员会应当依法对相关单位和失职失责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调查处理。
应报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或者单位主管人员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罚。
五、强制报告制度谁来监督?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法律监督。
*对于工作中发现相关单位执行、监管不力的,可以通过发出检察建议书等方式进行监督纠正。
敲黑板啦!
检察官温馨提示:
我们有义务更有责任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保护别人时
不用担心个人信息会泄露
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会对报告人的信息进行保密!
每个孩子都值得我们悉心呵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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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453——636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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